2026-08-31 16:30 来源:福建炎黄纵横 作者:汪毅夫



·汪毅夫说两岸·

1949年台湾的“三七五减租”

 

汪毅夫


 

提起台湾的“三七五减租”,人们多以1951年5月25日国民党“立法院”在台湾通过《三十七点五减租法》为其时间点和标志事件。实际上,1949年7月,台湾的“三七五减租”已基本完成。

1949年3月,“台湾省行政会议”通过《三七五减租条例》。 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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(作者供图,下同)

收藏家白先生的藏品里有“台湾省三十八年度行政会议秘书处”印的《台湾省三十八年度行政会议会员须知》 ,从中可以确知其会期为1949年3 月;另有陈诚(1949年1月1日起任“台湾省主席”)的“台湾省政回忆录”《艰巨的一年(初稿)》(打印件),从书中《湖北实行减租的经验》《三七五减租实行的动机与决心》《三七五减租条例》各节又可确知,台湾“三七五减租”是1949年陈诚在“台湾省主席”任上“决心”并“实行”的。

《三七五减租条例》规定:限耕地租额最高不得超过收获物全年总量37.5%,原约地租不及此数者依原约。“三七五”即37.5%,是照此计算得出的:佃农保留收成的25%,余下的75%由地主和佃农对分,则地主所得地租的限定最高额为37.5%。1949年7月,各相关工作基本实行完毕。 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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1951年5月25日,国民党“立法院”在台湾通过《三十七点五减租法》,将“三七五减租”固定为“法律”。1951年6月,国民党台湾当局公布《台湾省放领公有耕地扶植自耕农办法》,规定:地主持有土地超过3公顷部分,出售给“政府”,再按公地放领办法出售给佃农。同时,向地主补偿地价,其中70%是实物债券,30%是四大公司(水泥、纸业、农林和工矿)的股票。对此,陈孔立《台湾历史纲要》(九洲图书出版社1996年4月版)指出:“有些拥地较多的地主,如板桥林家、高雄陈家、鹿港辜家等取得了大量股票,成为工商巨头,在工业上获利很大。而另一些地主也转营工商业,这有助于工商业发展的资本积累,为以后民间企业的发展提供了有利的条件,这是当时当权者所未曾预料到的”。

附带言之,“议决有关人民权利和义务之省单行规章”本是“台湾省参议会”的职权之一,涉及行政相对人权利和义务的“三七五减租”当由“台湾省参议会议决。然而,“台湾省行政会”越权通过决议,完全把“台湾省参议会”晾在一旁:当年6月15日“台湾省参议会“第7次会议开幕之前,减租已基本完成,“三七五减租”已经成为事实。

作者系全国台湾研究会会长,教授)