2025-04-21 08:56 来源:福建炎黄纵横 作者:汪毅夫



·汪毅夫说两岸·

分类械斗及其他


汪毅夫

 

 

《台湾历史纲要》(九州出版社1996年版)第四章第三节之《游民骚乱与分类械斗》谓:“分类械斗是不同祖籍居民间的械斗,基本上与官府无关,有些械斗引出抗官事件,那已经超出分类械斗的范围了。分类械斗是当时社会中的一个消极因素,它破坏人民之间的团结,造成社会秩序混乱和生命财产重大损失,阻碍生产发展和社会进步。但是,随着台湾社会结构的变化,分类械斗也就逐渐消失,而为一般的械斗(宗族械斗)所取代”。

我对上记描述的理解是:在台湾移民社会阶段,移民多数是同乡结伴而来。到了台湾,“流寓者无期功强近之亲,同乡并如骨肉矣”(周钟瑄:《诸罗县志》),“宗族之亲少,洽比之侣多”(高拱干:《台湾府志》)。因此,同乡结伴即相同祖籍的地缘组合,是台湾移民社会阶段里社会结构的基本形式。与此相应,作为移民社会阶段社会问题的械斗,其基本形式是各相同祖籍的地缘组合之间的械斗即分类械斗。按照社会学家的解释,社会问题是社会成员共同生存、共同进步发生障碍的问题。分类械斗“破坏人民之间的团结,造成社会秩序混乱和生命财产的重大损失,阻碍生产的发展和社会的进步”,构成了社会问题。但是,“随着台湾社会结构的变化”即从移民社会阶段的地缘组合转为定居社会阶段的血缘组合,随着台湾社会从移民社会转型为定居社会的社会变迁,“分类械斗也就逐渐消失,而为一般的械斗(宗族械斗)所取代”,这是客观准确的描述。

作为社会问题的械斗(包括台湾历史上的分类械斗)“基本上与官府无关”,这也是客观准确的描述。械斗通常被称为“私斗”,其起因和过程基本上不涉及政治和官府的因素,其善后通常是“私斗私了”(但时或有官府或官兵介人)。清咸丰九年(1859),曾任福建汀漳龙道、福建布政使的张集馨在其《道咸宦海见闻录》(中华书局1981年版)记其同咸丰皇帝的答问,其文略谓:“上曰:彼处械斗,始于何时?对曰:臣查《漳州府志》,盛于永乐末年,其始则不可考。上曰:械斗是何情形?对曰:即战国合纵连横之意。大村一族,同姓数千百家;小村住一族,同姓数十家及百余家不等。大姓欺凌小姓,而小姓不甘被欺,纠数十庄小姓而与大族相斗。上曰:地方官不往弹压么?对曰:臣前过惠安时,见械斗方起,部伍亦甚整齐。大姓红旗,小姓白旗,枪炮刀矛,器械具备,闻金而进,见火而退。当其斗酣时,官即禁谕,概不遵依。颇有父帮大姓,子帮小姓,互相击斗,绝不相顾者。上曰:杀伤后便当如何完结?对曰:大姓如击毙小姓二十命,小姓仅击毙大姓十命,除相抵外,照数需索命价,互讼到官。官往查拿,早经逃逸。官吏营兵将其村庄焚毁,通缉捕拿。亦有日久贿和,不愿终讼者。上曰:命价每名若干?对曰:闻雇主给尸亲三十洋元,于祠堂公所供一忠勇公牌位。臣每笑其勇则有之,忠则未也。”

或问,台湾社会的现代病“省籍矛盾”(“本省人”同“外省人”之间的矛盾和隔阂),与历史旧伤“分类械斗”有何异同?

《台湾历史纲要》第七章第一节之《“二•二八”事件》指出:“二•二八”事件使得“本省籍和外省籍之间产生了严重矛盾和隔阂,给当代台湾政治生活留下阴影”。与分类械斗不同,省籍矛盾的发生有政治原因,其延续也有政治操弄因素。但撕裂台湾社会的省籍矛盾,随着社会变迁(包括社会成员的代际继替)也正逐渐为其他撕裂台湾社会的矛盾(如政党恶斗之类)所“取代”。

(作者系全国台湾研究会会长,教授)